基本案情
肖某,中共黨員,A省C市市委書記。
2016年1月,肖某在其收受他人房產的行為被組織調查后,為掩蓋其嚴重違紀問題,與其家屬商量,將該房產抓緊出售,多次向有關私營企業主(曾向肖某行賄)打探組織是否找他們談話核實,并與相關人員串供,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將部分贓物轉移至親友處藏匿。同年4月,肖某被組織立案審查。
分析意見
對黨忠誠老實,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近年來,部分黨員干部在實施違紀行為后,特別是其違紀行為開始被組織調查后,往往實施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被審查人在與其存在權錢交易關系的人員接受組織調查后,通過轉移贓款贓物、訂立攻守同盟、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圖逃避組織調查。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此類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上述案例中,肖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為掩蓋其嚴重違紀問題,打探消息、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物,甚至偽造證據,依據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已違反政治紀律,應追究其紀律責任。
執紀審理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問題。新舊條例有個演變過程,2003年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將此類行為稱之為“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并沒有規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而是作為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在總則中予以規定。新《條例》則把此類行為表述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在分則中單獨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認定,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在忠誠老實方面的政治性要求,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的黨內審查特色。因此,如果被審查人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生或延續至2016年1月1日后,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并處理。
第二,關于如何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時間節點。執紀實踐中,部分同志認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必須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后才能認定,即審查程序已經啟動才存在“對抗”的問題。比如組織決定初核后,被審查人察覺并與相關行賄人串供,轉移贓款,才能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對此我們研究認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后,也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實施后、組織決定審查前。比如被審查人在收受他人錢款后,為防備日后可能被組織查處,與送錢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這種行為也屬于對抗組織審查。
第三,關于干擾巡視工作能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問題。在執紀審理實踐中,我們對干擾巡視工作的一些典型行為,已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性質。如在巡視組巡視期間,有的黨員通過打探巡視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模擬巡視談話等方式干擾巡視工作。我們認為,該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因此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相應黨紀處分。
第四,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和黨員正常行使申辯、申訴權利的區別問題。黨章賦予了黨員進行申辯、申訴的權利,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也規定“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币虼,在執紀中應當慎重把握好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與正常行使申辯、申訴權利的政策界限。我們認為,被審查人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對違紀事實、行為性質等提出的合理辯解,不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應該認真聽;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顧慮或畏懼心理,談話初期避重就輕、拒不交代,但經思想教育后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問題的,也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鐘紀晟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相關法規鏈接】(節選)
1.《中國共產黨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ㄋ模┳杂X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ㄎ澹┚S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
。┰邳h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ㄒ唬┐┗蛘邆卧、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ǘ┳柚顾私野l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ㄈ┌油溉藛T的;
。ㄋ模┫蚪M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ㄎ澹┯衅渌麑菇M織審查行為的。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ㄒ唬⿵娖、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ǘ┐┗蛘邆卧、銷毀、隱匿證據的;
。ㄈ┳柚顾私野l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ㄋ模┌油溉藛T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ㄎ澹┯衅渌蓴_、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緱l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2004年9月22日)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5.《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5年8月3日)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ǘ┚芙^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ㄈ┲甘、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ㄎ澹⿲Ψ从硢栴}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渌蓴_巡視工作的情形。